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恒盈策略,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需要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这两部分补偿费一般情况下会发放至村委会账户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中。
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和建设。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往往会把外嫁女排除在外,只针对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的李某在线上咨询凯诺拆迁律师说,三年前,当地因城市规划需要,征收了村庄的几十亩土地,其中包括自己家的五亩土地。耕地被征收之后,家里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通过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实际是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了耕地上栽种的果树的补偿款,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直接打给了村委会。
村委会在收到这笔补偿款之后,没一会儿就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情况,但是在村民代表大会上,村委会却明确告知大家,外嫁女没有补偿。对于村委会的这一说法,李某认为村委会的做法过于武断。据李某所述,其是在征地两年前嫁到别的村庄的,但是并没有将户口迁过去,户口一直在原来的村庄,也就是一直在娘家这边,现在村委会就以自己是外嫁女为由,拒绝把自己纳入在其补偿安置范围内,对自己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实践类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对外嫁女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并非个例。受传统婚嫁观念及村规民约的影响,在土地征收,甚至是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外嫁女,甚至是妇女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现象。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而女性权益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也就是,在法律法规中,对妇女权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各个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恒盈策略,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另外,在《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规定,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除此以外,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在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也不得取消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该法同时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可对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争议提起诉讼的资格。
也就是说,即使结婚了,只要没有在婆家取得土地承包权,没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那么娘家那边就不可以将其的承包地以外嫁为由收回,或者是取消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离婚的,也是同样的道理,只要没有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没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村委会就不能以其已经离婚等为由收回其的承包地,宅基地,取消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资格,否则就侵害了该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那么,只要是外嫁女,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村委会都可以拒绝将其纳入在补偿安置范围内吗?
总的来说,结合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政策,司法实践,村委会不可以直接拒绝将外嫁女纳入在补偿安置范围内。对于外嫁女有没有征收补偿安置,不能仅凭户籍有没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或者是有没有外嫁来作为是否有征收补偿的依据,而是要结合各种因素来确定外嫁女在土地征收中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如果户籍一直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那么在遇到土地征收中,村委会自然是要将其纳入在补偿安置范围内,即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安置。与此同时,对于村民一直与本村集体内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那么无论户籍有没有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从原则上来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补偿安置。即村委会需要将其纳入在补偿安置范围内,村委会单方面以户籍不在本村集体为由,拒绝给予其补偿安置,那么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侵害妇女(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收补偿权益等情况,那么村民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如果有关部门置之不理,村民(外嫁女)可以针对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正网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